婚姻聖事
教友結婚須知
婚姻是愛情與忠信的終身盟約;若雙方均已領洗,婚姻同時又是一件聖事。婚姻在本質上兼具宗教意義和社會意義,教會和政府均極表重視,因此訂立若干認可婚姻所依據的規定。
(一)香港民法之規定:
- 婚禮須在香港政府批准舉行婚配聖事的聖堂舉行。
- 在普通情況下,雙方須先取得婚姻登記處簽發的「婚姻登記官證明書」,俗稱結婚准許證。
- 向婚姻登記處登記時,其中一方須親自攜同雙方的身份証或護照或其他身份証明文件。向婚姻登記處登記應預留充分時間;結婚准許証可在登記 17 天後取得。如在登記 3 個月內(注意:應在登記之日起計算)未能舉行婚禮,須重新領取結婚准許証。
- 年齡超過16歲而在21歲以下的教友準備結婚,必須向註冊處呈交父親或母親(如父親已去世或精神不健全)或合法監護人(如父親及母親已去世或精神不健全)之同意書。
(二)教律之規定:
- 向舉行婚禮的聖堂登記的手續應盡量提早辦理,但無論如何,至少要在預定的婚期之前六個月。
- 結婚的近期準備包括三個步驟
2.1. 向行將舉行婚禮的聖堂登記:
這包括安排婚禮地點、日期,及填寫一份男女雙方初步個人資料和自由身份的表格。
建議的婚禮日期須待婚前查詢辦妥,及雙方向聖堂辦事處呈交過去六個月內簽發的領洗證書、婚姻註冊處簽發的結婚准許證及其他必需的文件後,方可作實。
2.2. 參加一項現行的天主教婚前培育課程:
2.3. 由司鐸主持的婚前查詢
- 教會懇切奉勸教友在行婚禮前辦妥修和聖事及領聖體。將結婚的男女雙方,應已領堅振。凡尚未領堅振聖事者,倘無重大不便,應先領該聖事。